谈谈你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裁终局制度的理解
1、法律主观:一般民商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,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作出后,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。而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服的,需要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终局裁决,然后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2、现在,随着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中关于部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实行“一裁终局”的制度,这一状况将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改变。「特别关注」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的“一裁终局”制度,非常鲜明地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。
3、劳动争议 裁、审关系的上述特征,将因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》的施行而发生非常重要的改变。 首先, 劳动争议仲裁 机构就部分劳动争议作出的仲裁裁决,将部分地具有终局的效力。
4、深圳市劳动仲裁一裁终局的情形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第三十四条规定,一次劳动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,不得再次提起劳动仲裁。
5、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,劳动仲裁一裁终局案件对裁决不服是不能上诉的,但可能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或者提起诉讼。我国法律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。
6、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,“实行一裁终局制度”,即仲裁裁决作出后,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,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。
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理解
1、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》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,可以自行和解。达成和解协议的,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,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。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,可以先行调解。
2、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》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,可以自行和解。达成和解协议的,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。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,可以先行调解。
3、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,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,申请撤销裁决。
转载请注明:beat365·「中国」官方网站 » 感悟评价 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心得,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案例
版权声明
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,不代表B5编程立场。
本文系作者授权发表,未经许可,不得转载。
发表评论